臺北市道士法師服務職業工會
會員福利互助金實施辦法
一、依據:本辦法依據內政部五十七年一月廿四日令頒「加強推行職工福利實施要點」之規定擬定暨理事會、監事會加訂。
二、創辦目的:為加強照顧會員生活, 協助會員解決特殊急難事故,增進共同福利,激發會員互助美德,以會為家之觀念,藉以增進親愛精誠之團隊精神。
三、對象:凡屬本會會員,遵守本會章程規定,確實履行義務者,因遭遇急難事故符合本辦法規定,互助辦法範圍之項目者為互助對象。
四、範圍:本辦法之互助項目訂定範圍如下:
1.會員本人之逝世及遺屬之撫恤。
2.會員父母、子女及配偶逝世之慰問金。
3.會員傷病住院時及殘廢之救濟慰問。
4.會員敬老祝賀。
5.其他遭遇非本條例諸項之特殊事故之項目。
6.會員暨會員子女獎學金。
7.有益全體會員福址、專案支出之項目。
五、互助金給付標準:
凡加入會員者需每月繳納互助金50元,另外可選擇加保會員福利團保一/健康險
每月250元及會員福利團保二/傷害險每月100元,屬會員團體互助保險,按保險
公司規定申辦理賠。
1.會員逝世致贈慰問金壹仟壹佰元整;如會員對工會有特別貢獻者,由理事長裁
示給予特別慰問金。
2.會員因傷殘,永久喪失工作能力,經勞保局審核確定為第一、二、三等級者,
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,退會發給特別互助金新台幣三千元整。
3.會員配偶、子女、父母逝世,敬獻慰問金新台幣一千一百元。
4.會員因傷病住院第四日以上者,致贈慰問金六佰元(一年只限給付一次)
5.凡年滿七十足歲以上仍保有會員身份者,頒給敬老獎狀、獎勵金伍佰元及禮品,
並邀請參與會員﹙代表﹚大會餐會,以表慰問之意。
六、互助金之申請、審查、核發程序:
1.會員申請互助金應於事發之日起六個月內,檢具有效證明文件提出申請,逾期概不受理(申請人)請攜帶會員證、私章及有關證明文件,逕向本會申請,如無申請者,視同放棄。
2.凡夫妻或親屬關係同為本會員者,以一人申請為限。
3.本會福利於受理會員各項互助申請案件時,應立即簽註意見,由總幹事覆核,呈請理事長核定之,可先行發給,再提理、監事會議審查追認之。
4.經核准發給互助金案件,福利組應列冊,詳實登記,專案備查。
七、互助金之來源、管理、會計:
1.本辦法各項所需經費由全體會員每月繳互助金新台幣五十元支付。
2.此項互助金每年分季繳、半年繳或一年繳,隨同常年會費、勞保費、健保費一併繳交,專款專用。
3.此項專案經費之收支作業,以本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。
八、施行細則:
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,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